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投入使用后所有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五、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六、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
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主要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供电配套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应根据住宅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建设施工用电的同时办理住宅配套供电手续,及时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向供电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明确约定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通道及交付时间、住宅项目工程竣工送电时间等基本内容;按时交纳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
七、住宅建设单位在签订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后10日内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2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正式下达供电配套工程施工通知后5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第三次于供电配套工程正式验收合格送电前结清尾款。
八、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电力公司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根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建设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电力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