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八条。
六、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林木良种: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二)其他林木种子: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申请人领取审核文件并报广东省林业局核发;
(二)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申请换领新证的,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许可事项:征用占用林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进行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
十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
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得超过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定额指标;符合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获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二)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三)征用或占用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林地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房地产和采矿项目可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审通过后再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03年8月1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
四条;《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粤林〔2002〕134号)。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资料清单(原件1份);
(二)用地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三)项目批准文件(主要指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或可研或核准批文,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四)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决定机关是省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辖区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街道办出具;决定机关是国家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区级人民政府出具)(原件1份);
(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工作方案(原件1份,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六)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状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现状调查报告或可研报告由申报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
(七)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原件1份,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八)《使用林地申请表》(决定机关是省林业局的原件4份,决定机关是国家林业局的原件5份);
(九)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原件1份);
(十)生态公益林林地调整报告(需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才提供)(原件1份);
(十一)征用占用林地台账(原件1份);
(十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
四条;《关于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林办函〔2010〕4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粤林〔2009〕173号)第七条;《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以及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决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第(一)项规定以外林地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广东省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取得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费。申请人应按规定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7号 许可事项: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生态公益林砍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