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按规定应交纳林业税费的票据(含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内木材运输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出省木材运输由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办证人员审核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属实,则登录办证网站出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以《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可运输木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许可事项: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条、第
二十条;
(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
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六)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七条。
六、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林木良种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二)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
(二)其他林木种子: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注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从事林木的种子生产活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条、第
二十六条;
(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
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