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1份);
(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载明办理人的身份及货物的数量、包装、运输工具、起运时间及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原件1份)。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十七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3.1.1.1项。
六、申请表格
《〈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关于重申广东省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实施检疫规定的联合通知》(粤林〔1991〕259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除害处理后重新申请并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运输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或证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依法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申请人应缴交国内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收取。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地的林业植物进行检疫检测,根据结果许可其进行运输或分散种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有关产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产品产地基本情况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产地的建设时间、生产品种和规模、种苗来源、栽培管理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2.2.1.2项。
六、申请表格
《〈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
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除害处理后重新申请并检疫合格,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证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木材运输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
三十七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
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备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并同时具备第(四)项条件:
(一)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进口的木材,取得海关手续;
(三)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四)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根据许可条件,提交第(一)、(二)或者(三)项任一材料并同时提交第(四)、(五)项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海关手续(对进口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