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初审-→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审核意见;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养殖期限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后方可从事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要指“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条;
(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列明的物种;
(二)申请经营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1.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2.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
3.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原件2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经营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1.属于批发或市场集中零售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2.属于酒楼加工出售的,来源于市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复印件2份);来源于驯养繁殖场的,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六)经营利用所需要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文书,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确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后方可出售、收购“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申请人应缴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
(二)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
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狩猎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有效期限根据运输路途的远近所需时间而确定,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在广东省境内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如木材、木制品、苗木等)运输出县级行政区域或证明该批次林业植物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
七条、第
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