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核验申报材料原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资质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和暂定三级资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依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进入粤建通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粤建通U卡(网址http://211.155.23.122/applyucard/default.aspx)-→进入三库一平台输入相关资料-→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购买身份识别锁-→登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在线申报-→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核验原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进入粤建通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粤建通U卡(网址http://211.155.23.122/applyucard/default.aspx)-→进入三库一平台输入相关资料-→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核验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资质证书-→申请人凭收文回执领取文书和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和暂定三级资质: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证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资质证延续;暂定三级在获得该级两年后可申请转为三级,按本办法申报。
依据:《关于印发〈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第
七条第一款。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下列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一)一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及暂定三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六条;《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十七条、第
三十条;
(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二)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
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
三条、第
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2份);
(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1.项目前景和养殖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场预测与分析;
3.动物笼舍建设条件分析;
4.养殖野生动物生态适应性分析;
5.饲料来源、配制技术及加工设备设施情况介绍;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动物种类配置、建设布局、功能区划、饲养设施;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综合效益评价等。
(五)养殖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
(九)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现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决定。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
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