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各类户外临时设施和宣传物品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设置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安全隐患。
依据:《
关于在全国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知》(国邮联〔2000〕452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其中第(二)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牌等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非交通类设施的,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2份);涉及规划管理内容的,须提供相关规划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设置于非公共用地单位红线内的,须提交单位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业主同意使用证明(原件1份);
(三)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非交通类设施和宣传物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场地位置图(原件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各2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在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因重大活动设置临时非交通类设施和宣传物品的,取得批文后即可设置;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取得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缴费手续后方可设置。
依据:《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
二十四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深价〔2001〕70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18层以上)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其中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项目用地的合法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市规划、发改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合法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示意图能进行现场范围准确定位,同一行政许可由多地段组成的须分别具体标明地点、面积、范围等;
(六)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七)住宅区或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迁移或砍伐,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机构书面意见。
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其中第(一)至(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城市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或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许可证件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决定书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绿地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应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一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