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通〔2010〕1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户外广告设置
02 设置非交通设施
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13 木材运输许可
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6 征用占用林地
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三条;
(二)《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第
十三条;
(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
十一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
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4.设置范围在道路横断面最外侧人行道以内的,须符合道路范围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规定》(深府〔2006〕147号)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3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3份)。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已公布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以及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
2.申请人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
3.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款项;
4.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5.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6.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文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规〔2006〕344号)第1.4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设置非交通设施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
十四条;
(二)《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4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4月21日广东省建设厅公布)第
二十条;
(三)《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六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
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深圳经济特区报刊零售网点专项规划》以及其它相关城市规划。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牌(不含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其中,设置报刊亭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报刊零售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目前的申请单位仅限我市邮政报刊发行局和报刊发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