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逐步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切实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取消试点医院的药品销售加成,降低患者用药费用负担。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继续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研究制定加价率的控制办法。
(九)科学合理制定药事服务费标准,合理补偿医院药事成本支出。设立药事服务费是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规范用药行为,促进药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药分开,维护群众健康利益,减轻群众不合理的药费负担。药事服务费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所发生合理费用的支出。药事服务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药事服务成本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药事服务费可分为门诊药事服务费和住院药事服务费。门诊药事服务费可以处方为计费单位;住院药事服务费可以住院床日为计费单位。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可以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药事服务费标准。药事服务费标准不能与药品价格或处方金额挂钩,药事服务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社部门制定。
药事服务费增设初期,其收费标准主要考虑医院药房提供药品服务的成本支出,即医院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损耗等运行成本,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逐步计入审方调剂、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监护等药事服务成本,相应调整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要健全药事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研究规范药学服务标准,逐步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发挥药师对合理用药的指导作用。药事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增设药事服务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在取消药品加成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四、实施原则
(一)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要立足本地实际,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统筹兼顾患者的承受能力、财政保障能力和医保支付能力,确保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逐步趋于合理,医院的医疗服务得到合理补偿,保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配套改革,相互衔接。服务收费补偿与财政补助、医药分开与增设药事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中升与降的结合等,要实行统一谋划、同步配套、联动推进。各地价格、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推进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