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8.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2)目。
9.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公厕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金额10%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2.删除第三十七条。
13.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删除第三十九条。
15.删除第四十一条。
十五、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改)
1.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西湖环湖景区;”
2.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景观灯光设置规划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3.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景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城市景观灯光设置规划。”
4.第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6.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7.删除第二十五条。
8.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容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10.删除第二十八条。
11.删除第三十条。
十六、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