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删除第三十四条。
4.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删除第三十六条。
6.删除第三十七条。
7.删除第三十九条。
五、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1.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确定每份档案的保管期限,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核,报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4.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各级机关应将保存在本机关的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的档案定期向地方档案馆移交,同时一并移交案卷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
5.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机关发生变更的,其档案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机关撤销、终止的,其全部档案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机关合并的,其全部档案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三)机关分立的,其全部档案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6.删除第三十八条。
7.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8.删除第四十条。
9.删除第四十一条。
10.删除第四十三条。
六、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删除第二十七条。
七、杭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