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人员、带班个数、下井工作时间及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建立、保管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记录档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管理、监管、监察重点,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顶格处罚。参加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业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带班领导要及时要求有关人员暂停施工,组织处理隐患;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撤人。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伍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有权决定及时撤出现场作业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科学施救,避免盲目施救行为,防止事故扩大。
六、进一步深化对煤炭资源整合技改施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加强整合技改矿井日常监管。
1.加强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行业管理力量,建立必要的施工质量监管队伍,落实专项资金和设备设施。建立有效的行业施工管理、相关部门专项管理、安全综合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施工监管新机制。各级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牵头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供电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和联合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管理。
2.严格把握政策标准。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必须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含两年期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整合技改矿井,从即日起停止建设,6个月内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律取消整合资格。整合技改矿井施工过程中,必须停止煤炭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处理,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所在地市(州)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