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
整合技改矿井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期间必须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要对煤矿职工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完善通风、防尘及防灭火等措施;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和能力满足需要,排水设备性能完好,落实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和探放水措施;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和维护,杜绝井下电器失爆。
五、努力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提前防范工作
(一)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1.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和防治水工作。尽早查明老窑、采空区、承压水、含水层范围及积水情况和重要的水文地质情况并及时上图,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突水征兆识别培训和应急演练,严防水害事故发生。
2.加强瓦斯防治。及时实测填绘和调整通风系统图,具备条件的要尽快采用全风压通风,合理配备采掘工作面风量,加强通风设施维护和管理,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和瓦斯超限作业;贯通巷道、过断层、揭煤以及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防治瓦斯的专项技术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派通风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实施;加强瓦斯现场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定报警仪。
3.加强矿井防突工作。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健全防突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征兆识别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区域及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六到位”:即隐患排查到位、治理措施到位、资金使用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过程控制到位、隐患排除到位。要及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加强责任考核,建立长效机制。要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冒顶片帮、一氧化碳和炮烟中毒、电器失爆等带来的施工事故,切实做到不安全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