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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是施工与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协调管理参建各方,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协调机制,组织制订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要严格按“三同时”要求,在资金使用安排上首先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根据不同矿井条件,满足“六大安全系统”建设要求。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严禁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质监队伍参与工程建设。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严格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严禁以包代管。

  (三)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是整合技改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装备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性等灾害矿井施工经验和能力,严禁转包或分包、变相转包或分包工程。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组织保障体系,健全施工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施工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规范监理监督行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煤炭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严禁挂靠、转租监理资质。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同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井下、地面重点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施现场旁站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主动接受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三、认真按照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设计组织施工

  整合技改矿井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计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计划)中应包括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和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危险作业,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设计单位要加强现场服务指导,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整合技改矿井必须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自开工之日起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随着工程推进逐步增加和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要建成稳定的电源和备用电源,并实现地面、井下分别供电。要按照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和落实有关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压缩投资、授意施工单位颠倒施工顺序或强行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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