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项有关提交“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规定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