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四)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注册资金和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拍卖成交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择优指定”的原则,对按“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附后)达到90分及以上的申请企业全部予以指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考核年度的元月中旬。
(二)审查和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照“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对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