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债权债务重组程序,规范重组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各项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企业在资产出售、报废、核销等方面的收益实现或损失确认的准确、合理、及时、完整。
第六章 监督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体系,明确企业财务风险监管职责,建立经营者风险决策的激励与约束制度,落实财务风险处理的责任机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把财务风险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及个人,并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为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运转提供制度性保障。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财务风险的监管负总责,全面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处理化解工作;企业财务负责人按照分工负责保证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协调财务、审计等业务部门的风险防控工作;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财务风险的防控工作。企业监事会要积极发挥防范财务风险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披露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于财务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等原因造成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企业财务风险测评人员对测评结果要保守秘密,擅自披露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化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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