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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协作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协作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10〕177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劳社[2010]94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的劳务协作奖励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院校、机构(包括各类中介机构和劳动力输出地劳动就业机构,下同)在招用、输送、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之前,需通过市、区人力资源网站填报《企业外出招聘备案表》(详见附件一)或《院校、机构输送务工人员备案表》(详见附件二),并按用工企业的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方案报备审核。

  企业员工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需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后,并由所在单位进行方案报备审核。

  二、凡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招用、输送、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奖励条件的企业、院校、机构,应当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按用工企业的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奖励金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协作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2、企业、院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企业招用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四)或《院校(机构)输送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五)、《企业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六)(均需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与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申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按符合奖励条件人数计算出的金额开具的税务发票(企业员工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奖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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