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立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新闻报道、政务信息、门户网站和期刊编辑工作的单位,对各自发现掌握的新闻线索及采写的宣传稿件,要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重大宣传,由厅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写和报送
第九条 建立宣传线索提供和收集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厅办公室和负责新闻报道、政务信息、厅办刊物、门户网站人员及时提供本单位及全系统应当和需要宣传的线索、素材,并搞好协同配合。负责新闻报道、政务信息、厅办刊物、门户网站工作的人员,要加强与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联系,及时掌握全系统工作动态、重大活动、重要成果和突出矛盾,适时采写宣传。厅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组织召开新闻线索汇报会等形式收集新闻线索,及时向负责新闻报道、政务信息、厅办刊物、门户网站人员通报、传递和组织采写。
第十条 加强重大宣传主题策划。除常规性宣传外,每年要组织策划一批重大选题,开展重点宣传活动,加大宣传深度,拓展社会影响,增强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 实行宣传稿件发稿审核制度。各单位拟在媒体、门户网站发表的新闻稿件和拟上报的信息稿件,在投寄和上报之前,应报厅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厅长审定,重大新闻报道由厅长审批。发表代表自己思想观点的工作研究、学术报告和其他署名文章实行文责自负,不履行审稿程序。所有在媒体和网上公开发表的稿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稿件中透露内部信息,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社会媒体记者到厅采访由办公室负责接洽,宣传中心配合,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和统一口径接受采访,不得未经请示报告擅自以厅名义向媒体发布新闻和接受采访。各单位需要邀请媒体记者采访、发布新闻或进行其他宣传的,应事先与厅办公室沟通,由办公室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统一安排,宣传中心负责联系。
第四章 培训与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相对稳定的宣传骨干队伍。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全系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都要选定一名干部兼任新闻和信息通讯员,负责本单位的新闻报导和信息采写。省厅根据需要每年组织宣传报道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