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除厅办公室外,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属各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厅可与同级省政府厅委、直属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可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厅办公室可与同级省政府厅委、直属机构办公室、同级政府办公室(厅)及同级人民团体办公室(厅)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室(厅)联合行文。厅机关处室(局)之间以及所属单位之间不能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必须确属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意见”和“报告”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虽由领导人交办但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2名以上领导工作分工的事项,应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及其他公众媒体上全文发布的规章以及公告、通告等,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分发、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分发、核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厅收各类公文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启封、签收并登记。注明领导人姓名的信件,由领导人或领导人授权秘书启封、登记。严格禁止公文横传直送。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或文种格式不规范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