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3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注册地在重庆市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是指市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建立重庆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
第四条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渝办发〔2009〕32号)精神,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在重庆市范围内履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报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