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普惠型定期定量救助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1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市政府2009年惠民行动计划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在2008年实施分类救助基础上,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起,对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实施普惠型定期定量救助,现就做好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救助范围及标准
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救助。
二、发放时间及方式
对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认定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救助金。救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三、资金来源
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是做好统计和微机录入工作,确保无差错。各区要认真做好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建档工作,统一编制低收入困难家庭代码,并按市局统一制做的电子档案表格,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录入微机,做到编码、录入无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