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2.重庆市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0)198号)等文件精神,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抵押担保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及养殖水面;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房屋是指重庆市范围内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产或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以及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第六条 抵押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取得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