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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向同级人大报告。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体制,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区县(自治县)金库。严格执行 10 个工作日将非税系统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清算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四)规范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有优惠政策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按申办时的政策和标准征收后,再由财政、国土部门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核定兑现优惠金额。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和违法违规违约用地处理

  (一)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土地供应后,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综合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媒体公开。同时,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落实专门的机构和队伍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开展供后监管工作。

  (二)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一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土地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出让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及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处理,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二是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违约金。三是加大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抄送规划、建设、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按规定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情况及土地利用开发情况评级制度,对有违约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客观记录,并予以降级处理,视情形依照有关规定禁止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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