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2011年1月27日 洪府发[2010]3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后、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前进行。
  第五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者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并合理确定办理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的背景情况;
  (二)重大决策的方案和说明;
  (三)与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听取意见情况;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内容选择自行审查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与本市现行规定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