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2011年1月27日 洪府发[2010]3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后、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前进行。
第五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者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并合理确定办理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的背景情况;
(二)重大决策的方案和说明;
(三)与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听取意见情况;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内容选择自行审查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与本市现行规定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