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洪府发[2010]35号 2011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保障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四条 下列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为听证机关,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听证机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听证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决策发言人、陈述人和旁听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一般由决策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记录员是指受决策承办单位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
决策发言人是指就听证事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说明的人员,由决策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
旁听人是指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认。
第七条 陈述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