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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
(洪府发[2010]35号 2011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听取意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重大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公示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选择上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第七条 重大决策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返回,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以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决策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九条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内容和参会人员的特点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将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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