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加盖公章的非正式文件,按本规定第三项程序审批后,方可加盖印鉴。
(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需要加盖公章的,有关组织、人事、财务、基建等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加盖公章的,以及需要加盖局长个人公务名章的材料,需经局长签字同意。
(三)推荐国家级表彰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的,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推荐省、市级表彰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的,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常务副局长审批。
(四)以局名义报送有关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的,需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其中,呈报给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的材料,需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常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五)贫困学生认定需加盖公章的,经主管局领导审批或局领导责任有关处室审核。
(六)局介绍信、本局工作人员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加盖公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字。
五、如紧急特殊情况,由经办部门按审批权限电话请示局领导,经局领导同意后,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单上注明,可加盖印鉴,待局领导返回后补签。
六、加盖印鉴必须在办公室,由办公室文书负责加盖,任何人不得自行加盖印鉴。
七、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将印鉴带出局机关。
八、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加盖印鉴的,要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九、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局)要参照局的办法,加强印鉴管理,制定印鉴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管理权限和责任,严格印鉴审批程序,确保印鉴的正确使用。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
附表:
哈尔滨市民政局用印审批单
用印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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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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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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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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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部门(单位)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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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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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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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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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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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常务副局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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