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印鉴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38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哈尔滨市民政局局机关印鉴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哈尔滨市民政局局机关印鉴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印鉴管理使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民政局委员会”、“哈尔滨市民政局”、“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民政局办公室”、“哈尔滨市民政局办公室”和局领导公务用个人名章等印鉴。印鉴的保管、使用由办公室文书负责。
二、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决定事项的用印程序。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决定事项,需要加盖印鉴的材料,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印鉴。
三、公文的用印,需要履行下例签发程序后,方可印制、用印。
(一)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委副书记审核,局党委书记签发。
(二)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常务副局长签发。
(四)以局名义下发的民政综合性工作计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涉及人财物等公文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以局名义下发的涉及单项业务工作的下行公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的,经相关局领导分别审核后,由常务副局长签发。
(五)与其他部门商洽、答复工作的平行公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涉及人、财、物以及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六)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常务副局长签发。
四、其他需要用印材料的审批程序。除本规定第二、三项和民间组织管理局换发登记证书外,其他用印必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员填写《用印审批单》(局机关外办公的部门、单位,可在“哈尔滨民政信息网”下载用印审批单,填写完毕后到局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