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低保家庭大学生一次性加发低保金标准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4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2009年哈尔滨市惠民行动项目“提高城市低保大学生救助水平,把救助标准从每名大学生一次性补助1500元提高到3000元”,决定从2009年起,将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当年考取高等院校的大专和本科学生(被高额收费的院校或院系、专业录取的除外)一次性加发1500元低保金,调整为3000元,所需资金市、区按6:4比例承担,认定程序、发放办法按哈民政发〔2008〕6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