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影响安全度汛或者生产生活用水等水旱隐患,制定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维修加固建设方案,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维修加固建设方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做好组建项目法人、确定施工队伍、签定监理合同、报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区、县(市)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应急工程建设合同内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质量和内业资料整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县(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按时填报防汛抗旱应急工程进度表。
第十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应当在水旱灾害发生后及时到岗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旱灾情。
防汛抗旱应急值班补助标准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电信部门应当在水旱灾害发生后,优先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的通信服务。
广播电视、铁路民航、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利用具备的通信设施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程通信保障服务。
第二十条 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各管理部门、机构以及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