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本市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35%,即受旱面积达到900万亩,多个以上区、县(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时,立即启动抗旱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第十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按照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采取以下方式采购:
(一)四级应急响应行动,采取向不少于三个有供货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三级应急响应行动,采取向有供货能力的单位直接采购;
(三)一、二级应急响应行动,采取向有供货能力的单位直接调拨灾后结算。
第十一条 按照相应防汛应急响应级别,采购应急物资种类包括:
(一)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包括编织物料、土石砂料、木质材料、土工合成材料、绑扎材料、防雨机具、抽(排)水设备、救生设备等;
(二)三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一)项中物资外还包括打桩机具、探水机具、防渗堵漏物料、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爆破材料、临时居住用品等;
(三)一、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二)项中物资外还包括指挥车、船舶、救援车、移动泵车和特殊抢险设备等。
第十二条 按照相应抗旱应急响应级别,采购应急物资种类包括:
(一)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包括井管、井底、钻井机、深井泵、胶管及配件、柴油机等;
(二)三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一)项中物资外还包括临时抽水设备、输水材料、运水工具等;
(三)一、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物资除(二)项中物资外还包括移动喷灌机、微灌机和特殊抗旱设备等。
第十三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依据市商务局、供销合作社或者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提供的供应单位信息,择优选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并将选定后的单位目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公布的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供应单位中,选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供应单位。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出、入库和物资回收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管、分配、使用等工作,做到定期盘点,帐帐、帐卡、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