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的保障及其管理。
防汛抗旱日常年度工程建设项目的保障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抗旱应急工程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水旱灾害,紧急启动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或者哈尔滨市抗旱应急预案期间,对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资金筹集使用、应急物资的采购调动、应急工程抢修抢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汛应急工程,是指在高水位期间或者退水较快时,江河堤防,水库及其他水工建筑物有可能出现渗漏、滑坡、坍塌、崩岸、裂隙、淘刷等险情,为避免险情扩大以至工程失事所实施的紧急抢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抗旱应急工程,是指在发生干旱灾害期间,为保证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对水库、塘坝、灌区渠首、渠道以及田间构造物和抗旱水源井等实施的抢修抢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防汛抗旱应急物资,是指抢险物料、抢险机具、抗旱钻井材料、运水设备以及通讯、照明、救生设备等。
第四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本市防汛抗旱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