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顾问,由省经合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顾问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和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每年因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补聘部分顾问。补聘的程序与新聘顾问相同。
第八条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顾问,由省经合局提出建议报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聘请的顾问,以省政府名义正式颁发聘书。
第四章 顾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根据吉林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结合省情,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吉林经济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一条 在所处领域和区域范围内积极帮助吉林省开展经贸活动、宣传吉林形象、推介投资环境,邀请客商参加东博会等大型展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在境内外遇有经济、技术、贸易、外事等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相应领域和区域的顾问及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吉林省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 顾问应围绕吉林省经济建设提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信息,介绍合作项目,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章 顾问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五条 如无特殊情况,省政府每年邀请顾问到吉林省开会或调研1-2次,与省内企业、机构进行相互交流,沟通信息,共商发展良策。
第十六条 阅读省政府有关的经济技术工作文件、资料;参加有关的经济技术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