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以下简称顾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顾问工作应紧紧抓住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在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发挥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顾问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凡关心支持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愿为吉林省发展献策出力的国内外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同意,均可作为顾问聘任人选。
(一)在境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商协会、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
(二)海外著名财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高层决策者;
(三)在国外或省外工商界一定行业、一定地区内具有较强实力、较大影响,并已经或准备来我省进行较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家;
(四)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管理专家、经济学家,或在与吉林省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学术领域有很深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五)其他对吉林省经济建设能够提供较大帮助的海内外人士。
第四条 顾问的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
第五条 聘请顾问应充分考虑区域分布、专业结构、理论性与操作性的结合,着重选择对吉林省经济建设既能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又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海内外人士作为顾问。每一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