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向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清册;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的意见书;
5.公示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核
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进行回复,说明审核情况。
(六)组织实施
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应在接到所申请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回复后2日内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应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书面说明情况。
(七)申请划拨资金
工程竣工后,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应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持下列资料向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划拨资金: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报告;
2.工程决算书;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八)划拨资金
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完成后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使用方案
售房单位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申请列支
售房单位向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
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申请使用单位进行回复,说明审核情况。
(四)组织实施
售房单位应在接到所申请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回复后2日内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应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划拨资金
工程竣工后,售房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持下列资料向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划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