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0〕73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给予立项审批的请示》(玉政发〔2009〕109号)的批办要求,经召开收费标准座谈会,在相关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进行公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对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按其营业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抚仙湖非机动船(包括铁皮船、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渔船除外)的经营户,按其非机动船的核载能力,每座位每年收取80元资源保护费;
(四)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按其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数量,每辆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五)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按其售票接待游客的人数,每人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二、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玉溪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请你们做好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尽快研究制定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源保护费的收支管理,确保收费收入用于抚仙湖的保护治理和抚仙湖流域的生态补偿。
五、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由执收单位向社会公示15天后开始执行,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我们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