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表》、《养犬责任书》、《饲养犬只登记证》和犬牌,市畜牧兽医局要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市公安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要分别确定养犬登记、免疫机构和服务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工商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共同确定犬只交易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建设犬只收容场所,以便实施犬只处理措施。
(二)手续规范办理阶段(9月11日-10月20日)。养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养犬登记表》,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定《养犬责任书》;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指定地点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免疫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给犬加戴免疫标志;携犬并持《养犬登记表》、《犬类免疫证》等证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领取《饲养犬只登记证》和犬牌。犬只经营人持有关证件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手续;犬只诊疗人持有关证件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级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都要建立养犬管理档案。
(三)集中检查处理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由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纠正的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统一收容、处理无主犬、无证犬;取缔犬类非法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取缔犬类非法诊疗场所和行为。
(四)完善提高验收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考核、总结,步入正常依法管理轨道。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办法》由三区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方案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三区、各街道以及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职责分工。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处罚、备案登记,组织指导基层组织并共同做好犬只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道路、公共场所犬只的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犬只检验检疫,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等工作;工商部门做好犬只交易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三区及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居民养犬情况、经营活动、诊疗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签订责任书,做好日常监督及其它有关工作。
市创卫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管理部门和三区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齐心协力,主动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