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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市人社局做出。县(市、区)属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市人社局可以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县(市、区)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伤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和工伤认定初审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和费用管理。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市人社局负责考核管理。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工伤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1万元以上的工伤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实行分级管理,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5万元以上的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原支付渠道列支。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且其工伤职工医疗待遇支付额度在2000元以下、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认定支付待遇。有关工伤认定资料应于每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备案。
  (七)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职责。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基金征缴工作经费需要,确保工伤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稽核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和宣传引导工作。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台账,落实工伤职工参保实名登记,完成市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工伤保险基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工伤保险事业的投入。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法使用。
  (八)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核算管理,并与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当地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保险扩面与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期所征缴基金不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本县(市、区)上缴的调剂金中予以调剂,调剂金不够使用的,动用本县(市、区)的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够使用的,可申请全市工伤保险储备金;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动用调剂金和历年结余后仍不够使用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由各县(市、区)自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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