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上解。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基金结余的10%作为调剂金上解市,转入市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调剂使用。统筹前、后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实行分账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不得以暂付、借支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基金。确需支付的,由各县(市、区)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同意后支付。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实行调剂金和储备金相结合的办法。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及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驻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市级登记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本地中央、省属、市属用人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作,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县(市、区)基金收入缴入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季度收入的10%作为市级调剂金,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缴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收入户,转市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中心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基金支出按季上报下季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市、区)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附当年基金收缴运转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属地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二)基金征缴。按照“六统一”的目标,市级和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年度基金征缴任务由市人社局下达,县(市、区)完成。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全市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按职工实际发放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人社局批准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