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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当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并通知民政部门。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设立定点医院,(市区定点医院为市第二人民医院)。其他县市的定点医院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定点医院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延误治疗。定点医院接收病员后,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查明其身份,对确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站向医院出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介绍信”。救治终结后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结算住院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五)财政部门负责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治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特别是要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提供保障。
  (六)交通、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优先提供受助人员的返乡车票。
  并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八)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利用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或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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