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进行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开通与事发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工作,分别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突发环境事件的Ⅰ级响应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Ⅱ级响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 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与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环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建立专家咨询与辅助决策机制。建立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重大、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应积极咨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