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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3.1.1 信息监测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日常检查监测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控,发现环境突发事件隐患及时处理。
  3.1.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4)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引发的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4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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