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各有关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援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6 专家咨询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应急救援队伍
市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保护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消除、控制污染源;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8 部门分工
2.8.1 基本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对辖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工业污染源、海岸工程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现场调查监测,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海洋工程、海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渔港、渔船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海上环境突发事件现场调查监测工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海口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海上环境突发事件划定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工作,采取应急防治污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