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4.1超出事发地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跨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2.2 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
2.3.1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市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海口海事局、市水务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消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和本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