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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海府办〔2010〕2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 9月 29日印发的《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的《海口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

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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