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集聚作用。积极引进和培育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的产业龙头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推动龙头企业建立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等中心,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发挥龙头企业的集聚带动效应,逐步衍生或吸引更多相关企业集聚,从而降低综合成本,增强竞争优势。
10.积极构建服务支撑平台。一是构建创业辅导平台。以公共性综合服务机构为主要载体,向创业者提供各类政策咨询等创业辅导服务,解决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集群形成。二是大力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采取政府出资组建为主,企业自主建设为辅的模式,有重点地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建设能为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信息查询提供共性服务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三是构建人才服务平台。落实引进人才有关政策规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相关培训经费;经有关部门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是构建市场服务平台。整合相关服务资源,定期组织区域性展销展示会、交易会、推介会、发布会,指导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促进区域性产品市场形成。五是构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多种途径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所需要的各方面信息。
四、进一步鼓励支持微小和初创企业加快发展
11.大力促进微小企业技术升级。鼓励微小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改善提升装备水平,对经县(市)区及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上、符合条件的设备改造项目,经考核验收,最高可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
12.积极帮助微小和初创企业解决发展空间。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
13.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