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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和公示制度的通知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各办理环节、时限及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六)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份数、规格、样式、格式或示范文本,以及受理行政许可的地点、时间;
  (七)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八)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情况;
  (十)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咨询、投诉、举报的地点、方式和联系电话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公示的内容载入政务服务信息系统。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有条件的应当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示:
  (一)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招标、拍卖前 30日,依法公示招标、拍卖的条件、程序、数量、日期、办法等内容;
  (二)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后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实施前 30日,公示具体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三)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报名前 30日,公示报考的条件、考试的内容、要求、办法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布的时间、内容和媒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有关情况、要求查阅有关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公示内容进行存档,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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