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0年10月 1日起施行。
海口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公示(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本机关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当遵循及时、便民、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自动化办公手段,保证公示制度及时、有效的实施。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公示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信息中心协助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的工作。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下列行政许可公示的监督、指导工作:
(一)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在市政府服务中心公示;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在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公示。
第七条 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