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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和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的姓名、职务;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五)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理由;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内容及相关证据;
  (七)听证事项的分歧意见;
  (八)其他必要的事项。
  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听证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再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要求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或者听证会后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 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 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参考听证报告,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听证会不能继续举行的,应当中止听证,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日: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
  (三)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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